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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因残值 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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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会因残值 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BOT项目作为无形资产,不产生残值,是否会因残值 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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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0 12:51:14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5条规定,企业采用建 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 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 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合 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 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 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一-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因此,从事BOT项目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 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 计算。因此,从事BOT项目按会计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税 法上也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3款规定,企业应当根 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需合理确定净残值,无形资产不确 认净残值。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费用准予税 前扣除,不再确认残值。

    钟***

    2016-05-20 1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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