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5条规定,企业采用建 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全部
基础 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 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合 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 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 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一-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因此,从事BOT项目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 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 计算。因此,从事BOT项目按会计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税 法上也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3款规定,企业应当根 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需合理确定净残值,无形资产不确 认净残值。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费用准予税 前扣除,不再确认残值。
答: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详情>>
答:为解决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的问题,现今在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T、BOT、BOOT、BOO等方式,也就是说,一种从BOT方式...详情>>
答:BOT项目融资法律文件基本框架该框架结构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如下:(1)特许权协议aconcessionagreement(2)辛迪加贷款合同asyndicat...详情>>
答: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