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 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全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详情>>
答:一、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单位领取并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详情>>
答:公租房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会有明确表述,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支付,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付方式,可以使用现金、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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