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具体如下(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7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