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幵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经营规模小等特点,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造成许多困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一旦逃逸,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为强化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 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 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一) 违法行为。 1。 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 在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场前应当向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不予提供或者提供的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不得入场经营,允许的即构成违法。
但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允许进场,不属于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人市场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2。 未定期对人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杏。 为保证经营食品的安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定期对人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的即构成违法,并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其附带条件。 3。 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对人场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和展销会举办者在监管过程中一经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就要及时制止,并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没有及时制止或者立即报告的即构成违法。 (二)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做三点提示: 1。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针对本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两种:罚款和吊销许可证。这里的“许可证”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许可证。
3。 连带责任。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