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是什么?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 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 条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 值税或营业税: (一)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 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 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 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 收营业税。 (二)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 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 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 业税。” 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 ,请详细点 1、可能是非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去国税局代开,怕麻烦,所以开普通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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