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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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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试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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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00:44:37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第1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 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经审  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 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 诉讼的,应予受理。
      此条规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开具不予受理 案件的处理。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原则上未 经劳动仲裁处理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由于仲裁规则和诉 讼规则存在一些差异,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范围的把握往往会出现某种偏差,并且在实践中,有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往往因为 各种缘故,对一些本属于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予受理,破坏了劳动争议案件 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并且容易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来回踢皮球的问题,使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救济无门,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激化社会矛盾。
       此条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于管辖问题的衔接。

    配***

    2018-02-09 0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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