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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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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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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4 18:31: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 五个基本原则。(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 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 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 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 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 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 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 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3 )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 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 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 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 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誉性质; 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 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 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 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 (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 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 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 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 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 分配给成员。

    雾***

    2018-02-24 18: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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