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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用途改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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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用途改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出让土地用途改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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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3 17:02:46
  •   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通常被认定为属于合同法中合同内容变更的性质,但在我国特殊的土地法律制度中,远不是一个合同变更能够准确解决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构建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进入市场转让交易的,真正能够进入市场依法自由交易的土地权利,是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进入“协议”或者“招、拍、挂”程序之前,首先是由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出让土地具体用途、范围、权利边界、使用期限、规划限制、用地条件、使用禁止等全面进行“权利设计”之后,才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出让。
      因此,作为经营性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招、拍、挂”程序时,每一宗出让土地均有其特定的用途、规划等权利的限定,当事人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出让土地,所公开竞价确定的土地的出让金,均与依法设定的出让土地用途、期限、规划等具体限定条件相适应。
      特别是出让土地用途,它直接与土地出让金价款相关。譬如“寸土寸金”地段的土地,如果设定义务制小学用地,它不可能有多高的市场价值;但如果设定成商业用途的用地,就会立即提升成百、成千倍的市场价值。不仅如此,出让土地用途不同,其出让方式也完全不同。譬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就必须采用“招、拍、挂”法定形式,否则,出让合同无效。
      可见,我国出让土地用途,是明晰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其土地权利财产价值的核心要素,每一宗出让土地用途、期限、规划、用地条件等方面的限定,都是一项特定的土地物权的具体“量身打造”。因此,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中,出让土地用途的改变,不应当被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变更,而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的改变。
      

    吕***

    2018-02-13 17: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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