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解雇没有按劳动法规定赔偿
我们公司在5/31号通知因公司业绩受到委缩需裁员,6/2号必须要离开公司,按国家劳动法规定,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情况下需用赔偿1个月工资,即系我做了1年半,按国家劳动法规定需要赔偿2个半月才对的,但是今天发工资只是赔偿我1个半月,在我走签裁员离职书时也已注明,必须要按劳动法规定赔偿2个半月的,结果公司没有做到,我应该如何处理?
公司业绩受到委缩需裁员,应该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情况下需用赔偿1个月工资”应该是,第四十条。 所以,你不能请求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而应该以公司违反法律程序为由(即没有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依照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你若是选择同意解除合同,单位则应该给你二倍的经济补偿,即四个月的工资。 此争议如协商不成,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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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法规还是北方狼和玲珑提供的那些法规,但我给楼主的答案却是不一样的。 1、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这是个现在根本不存在的问题,楼主告诉我们:“现在单位要搬家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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