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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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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合法?

试用期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合法?我于2009年3月23号至3月28号在广州竞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班,今天提出辞职但是不支付工钱给我,我提出等三天后,等工作交接完成再走,但是公司说:不给,除非留下来继续做.我没同意他的要求.公司强制要我把行李搬走.并且叫保安搜查我的行李,我觉得很气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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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29 10:1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09年3月23号至3月28号,你在广州竞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了六天班,该公司应当支付你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向你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2009-03-29 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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