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哺乳期内公司解除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我04年7月份进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08年7月合同已续签至2010年7月。我08年12月1日生好小孩,09年4月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在哺乳期内赔偿金怎么计算?根据08年新合同法在哪个时间段赔偿金是以2倍计算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哺乳期为12个月,就你具体地说,应该是到09年11月30日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的规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或你主动提出的是可以的。 由于哺乳期内是禁止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那么。如果单位现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
不要答应公司的协调解除,从经济角度来说,你获利不大。 可以叫公司让你休假,给你基本工资,拿到哺乳期满,比你拿补偿金要划算。 期满后,如果觉得留下不妥,可以再申请离开。
公司协商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是期限至2010年7月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你认为的哺乳期内公司解除合同。如果你接受了,则公司可以向你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你不接受公司的要求,则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你提到的两种时段和形式的赔偿的。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详情>>
问:排卵期表我是7月21日来的例假,请问多少号是排卵期呢,一般例假都提前4-5天左右
答:女性的排卵日期一般在下次月经来潮前的14天左右。下次月经来潮的第1天算起,倒数 14天或减去14天就是排卵日,排卵日及其前5天和后4天加在一起称为排卵期。例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