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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效,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的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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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效,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的那一条?

2月25去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领了《受理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 

奇怪的是,受理日期是2月25日,开庭日期却是5月11 

《劳动争议仲裁法》43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在45天内结束,最多再加15天! 
请问: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超过法定期限后做出的裁决,还是合法有效的吗?? 

如果有效,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的那一条?




麻烦你详细说一下,超法定期限的裁决为什么有效??

我已经知道了,超法定期限可以去法院告!就不要说可以去法院告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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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21 00:3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是基于“仲裁庭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仲裁权是仲裁庭的职责,也是进行仲裁程序、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关键。
      
      如果仲裁庭组成后,迟迟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不严格遵守期限,有意或无意地拖延仲裁程序,不仅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作出的。即劳动者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后仍未作出裁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法律并未规定逾期未作出裁决即被视为仲裁程序终止,诉讼程序自行启动,仲裁裁决有可能在超过法律规定的60天之后作出,此时作出的裁决书,除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外,裁决结果完全可能依法作出,故不能相当然的认为,超法定期限作出的裁决无效。

    海***

    2010-03-21 0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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