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是否可以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债权的数额?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是否可以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债权的数额?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依合同法之基本原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经合意变更抵押权,包括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债权的数额,而无须经他人许可。但在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情形下,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因此而受到侵害。
所以,为保护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增加抵押财产之效用,我国《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如在某一抵押财产上设立了三个抵押权,如抵押人与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就增加担保债权的数额协商变更,该变更对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无须征得其同意,而该变更对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则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如该变更未征得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则第三顺位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该变更无效。与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顺位相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答: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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