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部长,吴爱英,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是怎样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进行了规定。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答: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根据规定,公证员必须在公...详情>>
问:我好孕了吗我是7月2号Yj,周期28天,前天测到ZZY两道杠。可不知道为什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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