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对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是 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 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对行政复议行为应当有司法救济途径。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宗旨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规定,除行政复议决定 为最终裁决的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完善了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律救济 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获得法律救济的一条渠道。行政诉讼制度由 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所确立。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规定相一致。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个法律制度相衔接,是由以下两项法 律原则所决定,一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 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究竟如何裁决,由司法机关决定。二是 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即行政复议的存在更多考虑的是行 政效率,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是其更具有公正性。
对大多数 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 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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