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如何计缴营业税?
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收取下属单位利息如何计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 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 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髙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 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如符合统借统还情形的,集团公司向使用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髙于 借款利息并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如向下属单位收取髙于金融机 构利息的,应就收取的全部利息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以差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第一种情况:要核定征收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详情>>
答:没办法说出具体时间,但估计真正推出应该还有时日。目前储蓄资金同比增幅连续递减,若短期内再设立基金公司,可能会对储蓄资金再次造成分流,一条河的上游水越来越少并不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