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如何界定?
“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如何界定?
关于《旅游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的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告知的情形之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活动的情形”,在《旅游法》中并未予以明确的说明。因此,如果界定“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活动的情形”,对于如何具体地理解和执行这一款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第一,应当针对不同群体告知不同的内容。但是,前提是旅游者要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旅行社告知自身的特殊情况。比如,老年旅游者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有疾病和特殊情况。旅行社在与这些特殊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就要根据旅游者的自身状况,告知这些特殊旅游者不能参加哪些旅游活动。
第二,旅行社方面应当向旅游者主要告知旅游行程中安排的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比如,如果是去西藏等高原和海拔高的地区旅游,就要告诉旅游者有关高原反应的特殊情形,需要预先做好哪些准备等。 而对于正常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事项,则无需旅行社告知。如吃鱼时要注意鱼刺,不要被鱼刺卡住嗓子等,属于正常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事项,不需旅行社告知。
只有在旅途、游览和住宿过程中可能引起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形,才属于旅行社告知的内容范畴。 此外,关于此条款的适用,也需要旅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时掌握合理的尺度,既不能过分增加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和责任,也不会因此给旅行社以开脱责任的借口。
答:旅游者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法律的保护。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属于民事 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实...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