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吗?
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吗?
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06条第1款规定:“通过受让股份而取得股份者,未将取得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就不得以之对抗公司。
”第209条第1款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依据质权设定者的请求,公司在股东名册和股票上记载质权者的姓名住所时,作为质权登记(登录质),产生特别效力。”《韩国商法典》第337条规定“转移记名股票,若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则不得对抗公司。
” 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
股东名册的相对效力 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内部,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为您介绍的是股东名册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详情,请关注我们的相关信息,我们会为你介绍更多的关于此类的信息。
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
答:没问题。 就说东京机票贵,所以飞大阪划算呗。 或者想在大阪玩玩,再去东京参加商务活动。 这很正常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