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转让票据的一方,依法应当记载三个事项:背书人自己的签章,具体包括公章(或者公司的财务章)、法人章;被背书人的名称(把票转让给谁就在被背书人栏写谁的名称);背书的日期。 如果出现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错误,例如把“大涛公司”,写成了“大寿公司”,那么就会导致背书不连续,最后持票人向承兑行要求付款时,就会被拒,承兑行会要求出具证明。
这时,就需要书写错误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系因为笔误写错了被背书人的名称。有了这个证明,通常承兑行就会解付。 如下图: 被背书人栏把“大涛公司”,写成了“大寿公司”。
承兑行付款的时候,就需要有天津胜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系因为其公司人员笔误导致被背书人书写错误。 如果确实是天津胜利公司书写错误,那么要求天津胜利公司出具证明,当然没有什么问题。 可是如果天津胜利公司转让票据的时候,在被背书人栏留的是空白,书写错误是后来的持票人补记的时出现的。
那么这个时候要求天津胜利公司开具证明,天津胜利公司往往会考虑出具证明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如下为证明格式: 证 明 ****银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壹 张, 票号: 出票日期: 年 月 日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账号: 票面金额大写: 票面金额小写: 汇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我公司在将此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武汉大涛有限责任公司时,由于我司经办人员的笔误,将被背书人的名称错误写成武汉大寿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的名称应为武汉大涛有限责任公司,因被背书人的书写错误引起的经济纠纷,我公司愿意承担。
特此证明! (财务章) (法人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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