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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侯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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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侯审的条件

我朋友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38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公安局主动为其办理取保侯审,予以释放。现该案凶手已被捉拿并判刑,请问:我的朋友是否可以解除取保侯审?解除的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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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5-21 14:35:43
    一、刑拘期限只有30天,如未批准逮捕30天内必须解除刑拘,如确实刑拘38天而未批准逮捕属超期羁押,可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刑拘期满而证据不足的必须变更强制措施:1、取保候审。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这个期限是一年。
    三、凶手既已抓获,证明你朋友是无辜的,以前的强制措施则是错的.既然是错的当然应该立即纠正.所以,你朋友完全可以马上到公安机关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四、办理取保候审时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到公安局法制科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阿***

    2007-05-21 14:35:43

其他答案

    2007-05-22 09:10:20
  • 可向原办案单位提出你的主张,要求取消强制措施。退还保证金。

    5***

    2007-05-22 09:10:20

  • 2007-05-21 20:59:14
  •   不知道你朋友涉案的具体情形,他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并于38天后将其取保候审,看来公安机关是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对你朋友批准逮捕,只是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据此以同一理由变更强制措施对你朋友取保候审。
      据你讲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已判刑,而你就认为你朋友没有事了,就该解除取保候审是不对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你朋友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是犯罪嫌疑人,受制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会在这期间对你朋友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侦查,查清事实,获取证据。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朋友罪该逮捕,公安机关会重新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你朋友,反之则会在取保候审到期之前解除对你朋友的取保候审,并结案。如果你想提早了结你朋友的案子在取保候审到期前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其决定权不在你手里,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决定。但你可以请律师介入案子,由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解除你朋友的取保候审。
      你可根据案情来做决定。祝你好运!。

    双***

    2007-05-21 20:59:14

  • 2007-05-21 13:21:17
  •   观点一:该羁押没有错,法院不必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原逮捕决定。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同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做出两次逮捕决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制作出两份逮捕决定书。 
        观点二:羁押程序错误,法院需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交由执行机关执行,以重新制作的《逮捕决定书》为法律依据关押犯罪嫌疑人。
      所以必须及时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理由:1、逮捕、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逮捕的强制力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了,逮捕的羁押效力终止,被取保候审的强制力取代。这时候如果只是解除取保没有变更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就没有强制力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了,因此又发现该犯有逮捕必要,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会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第3款应当重新办理逮捕决定书的规定;2、解除取保候审的2种法定条件:①《刑事诉讼法》第58第3款“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②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显然,本案件解除取保是属于第2种情形。检察院做出解除保候审决定是基于法院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1、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侯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侯审人、被告人违反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做出逮捕决定,才能合法的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2、按观点一“将逮捕变更为取保侯审后逮捕的执行中止,那么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做出后,原逮捕决定的法律效力自然恢复,继续执行”的逻辑,如果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因满12个月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在没有其他强制措施决定出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会被羁押,所以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将会导致违法羁押。
      3、一份逮捕决定只能执行一次,否则我们在案卷材料中不能来反映这一强制措施变更过程的有关情况,也无法反映继续羁押开始的时间及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在发现被告人黄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应依刑诉法56条作出逮捕决定,并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通知检察院(原决定取保候审机关)。
      因此,必须对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纠正违法羁押。 。

    腰***

    2007-05-21 13:21:17

  • 2007-05-21 13:06:30
  •   
    一、我的朋友是否可以解除取保侯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三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可见,你的朋友完全应该解除取保候审。 二、解除的手续如何办理? 解除取保候审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一般而言,如果你朋友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应立即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你朋友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
      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你朋友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办案机关所收取的保证金。如果是其亲属提供的担保,也要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解除担保手续。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非***

    2007-05-21 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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