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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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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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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3 12:03:20
  •   免责条款违法无效
    因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条款,因此条款效力同时受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制约。
    认定免责条款违法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该条与《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应: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159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诉程素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中 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且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并不必然导致驾驶员驾驶车辆危险系数的增加,亦不必然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故该条款明显属于免除自身义务,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2014)通中民终字第2104号王夕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中 法院认为:从保险精算基础考察,无证驾驶显然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合理性,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未必会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显然对投保人有失公允。
      故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为基础,考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是否明显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或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作为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依据。 研究人员注意到,法官在判决书中似乎不太倾向单独以此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因为这个定性从根本上否定了该条款的效力。
      而所有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中,法官显然都认为这样的规定都是有效的。 从地域来看,广东省辖区法院采纳上述理由判案的比例最高,在广东法院审理的7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阐述了该理由。 (二)驾驶资格获得追认 法官基本的审理思路为:新换驾驶证的有效期覆盖了事故发生日期,可以视为公安部门对于驾驶员事故期的驾驶资格予以了确认,因而不存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形,故不适用免责条款。
       免责/格式条款要件不具备 该审理思路的法律依据是: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下的免责条款的形式要件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研究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做法不一,在实践中也因此会有不同的定性,以下我们依据情节逐一分析: 1、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中签字 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是常见的,特别是车险领域,合同当事人在对保险费达成一致后,投保人缴费,保险公司直接寄送保险合同。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一般无争议,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音频或者视频就免责条款向特定的当事人作出过提示和说明,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和说明处有投保人的签字,但投保人抗辩非其本人签名 在这种情形下,有争议的是“签字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该分配直接影响到举证不能的后果。
      

    梁***

    2018-02-03 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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