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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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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权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吗?

员工提前三十日辞职,单位有权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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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15:03:43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是充要条件。有人认为,立法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既然如此,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员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无需等到三十日界满即可让员工走人。
      这种说法正确吗?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诚然,立法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权利也确实可以放弃,但不是表现在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立即走人,而且表现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可以少于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例如提前十天即可,这种就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放弃。
      用人单位制定比法规更加宽松的条件来要求劳动者,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反而是有益于劳动者,当然合法有效。但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立即离职。原因在于:首先,劳动者的离职计划是以三十天才能离职为前提制订的,包括到下一用人单位报到等都受制于此,提前要求员工离职无疑打乱其计划,对劳动者不利。
      其次,员工对于三十天内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是有预期的,如果要求员工立即离职,无疑将使员工遭受工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要求员工立即离职不符合立法本意,不应得到支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要求员工工作到三十日期满,员工也希望早些离职,当然完全没有问题。
      另外,有的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提出不要求员工继续上班,但仍按出勤发放全额工资,甚至有的单位虽然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但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龄的计算都计至三十天到期日界满为止。对于这种做法,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经济利益方面劳动者没有任何损失,我们倾向认为,还是应当持放宽的态度,予以支持。
      

    张***

    2016-12-05 15: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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