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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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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业主已购车位但是没有停放车辆,是否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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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22 17:27:22
      该情形与业主未实际人住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类似。对于该情形,应当首先看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可见,对于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停车服务费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二是需经过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对于需经过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是否意味着必须经过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停车服务费才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实际未在车位停车,其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因此无论是否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确认,均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了车位空置半年以上的事实,人民法院即可裁判业主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变更无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因为,《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前提条件是,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事实经物业服务企业的确认,并未规定必须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于车位是否空置的事实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停车服务费,必须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因为,对于业主停车收取停车服务费的标准,双方事前已有约定,业主想要在自己不停放车辆的情况下,降低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服务费的标准,系对约定条款的重大变更,需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因此,业主必须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对空置事实和标准的同意,才足以表明双方对变更事项已经达成合意。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前提条件是,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事实经物业服务企业的确认,并未规定必须经过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于车位是否空置的事实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心***

    2018-02-22 17: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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