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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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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什么?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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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13:54:34
  •   在无权处分制度中,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处分权人的订约行为或催促无处分权人于订立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能否取得处分权的一种权利。所谓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之前或无处分权人于订立合同后未取提处分权之前,可撤销其对无处分权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权利。
      催告权和撤销权均属于形成权,我国《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对这两种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合同法》第51条对此无明文规定。律师认为,为不使合同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时间过长,有利于交易的流转,应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在订立合同后未实际取得财产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时,可以催告权利人在相对人于合同实际履行期届满前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其追认权,催告无处分权人在该合理期限内取得处分权,在该期限内,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处分权人未答复的,视为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
      相对人在未取得财产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不予催告的,此时应认定为“恶意”,合同无效,亦不构成善意取得。若合同成立后即时完成财产的交付,则相对人可直接依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财产,合同有效,相对人不再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同样,相对人在合同…立后未实际取得财产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对无处分权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当然,如果权利人追认在先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在先,则合同已发生效力,就不能再撤销。

    S***

    2018-05-17 13: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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