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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附则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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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附则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终止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也要支付补偿金,那么08年8年合同到期,并且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不想和她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支付多少补偿金呢?2008年满十年工龄的员工要求和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有权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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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6-27 13:08:03
      由于《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又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法不朔及既往原则,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法约束此前发生的行为,故做出了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以你提到的情况为例:劳动者在08年合同到期,并且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时,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08年度起至劳动合同到终止之日止期间的经济补偿即可。
       但由于该职工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必须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否则就侵害了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容的。 。

    海***

    2008-06-27 1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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