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以前劳动关系存续
08年以前劳动关系存续,08不年之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员工,经济补偿或赔偿标准是不是要分两个段计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的问题是,针对08年以前劳动关系存续,08不年之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员工,经济补偿或赔偿标准是不是要分两个段计算,即分别按照08年以前和以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地,两个标准之间有什么不同?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内容,此前未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的问题,新旧规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补偿年限计算上,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补偿年限按照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的方式计算,而2008年之后,则增加了半年的规定,即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为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为一个月工资 对于08年之前和08年之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分别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前后的差别主要如下: 一、需要支付的情形的变化 这主要涉及两类情况,一类是08年之前需要支付、08年后不需要支付的,如员工提出动议、并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的。
另一类是08年之前无需支付、08年需要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二、工作年限的折算方法的变化 08年之前的按照没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折算一个月工资。08年之后的虽然也是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工资,但是不满半年的则折算半个月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基数封顶的问题。 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无社平工资3倍封顶一说(我们08年之前做过一个经济补偿金的案子,工龄12年,最后法院判决离职补偿金为124万)。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有社平工资3倍封顶的限制。
四、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的限制。 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也有最高12个月的限制,但是只限定在几个特别的离职情形下,如协商解除的,是否受最高12个月的限制,与本人工资的标准无关。
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也受最高12个月的限制,但限制的条件与离职情形无关,只与本人工资的标准有关,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则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此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争议,也有人理解,不论离职情形以及本人工资标准,均适用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北京已有类似判例,但个人不敢苟同)。
答:由于《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又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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