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问题
若2004.3.20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在2008年又重新签订了一次2008.1.1-2008.12.31,2008.12.31合同自然终止不续签,那么我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从2008.1.1起算还是从2004年起算?我这种情况是否不属于存续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你从2004.3.20起就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如果2008.12.31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时,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时,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而合同到期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此前并无相同规定,故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综上,你只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补偿应该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分段计算。 2004.3.20至2008.12.31这一段,适用原来的《劳动法》的规定,可是,原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2008.1.1至2008.12.31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合同终止也有补偿了,正好是一年工龄,给1个月的工资为补偿。
答: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哺乳期为12个月,就你具体地说,应该是到09年11月30日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详情>>
问:请问激素六项什么时间检查最好。请问激素六项什么时间检查最好,月经的第10天去可以...
答:最好是月经的第二天,或者三到七天之内抽血检查都可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