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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新旧劳动法的劳动补偿金到底如何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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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新旧劳动法的劳动补偿金到底如何算工作年限

我是在2004年9月进的公司。劳动合同是每年签一次。200年是从3月签到9月。如公司到9月合同到期要搬迁到外地(这边的公司注销到那边从新开)。而我不想去,象这种情况那公司该赔我几个月的补偿金?如何计算年限的?在法律上有没有个明确的解释(为何我去咨询劳动部门时他们说只能赔法付一个月的补偿金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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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8-03 17:30:53
      你是在2004年9月进的公司,劳动合同是每年签一次并无不当。但“‘200’年是从3月签到9月(是否为2008年之误?)”,则意味着公司已经用劳动合同形式将注册地迁移提前告知了你们,因此,虽然在9月份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结时,你不想去,但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的真正原因是公司住所地的迁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劳动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 但如果没到时间公司就解除合同,则公司的做法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

    海***

    2008-08-03 17:30:53

其他答案

    2008-08-02 19:17:50
  •   合同到期, 你不想去,那就属于合同到期终止了。
    合同到期终止,按原来的法律没有补偿。这一补偿是新法的新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此前是不适用新法的。即只能在今年年初实施《劳动合同法》算起。但该法到目前才实施几个月,按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的规定,真的只能给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没错。 相关规定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北***

    2008-08-02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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