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急求论文参考文献

首页

急求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题目:《流动人口犯罪特点与预防对策》   很急的```谢谢 了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9-07-17 20:50:20
      外来人口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供你参考)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流入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北上南下的流动人口潮。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达1亿多,全国每天约有7000万农民在城乡之间流动,他们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的同时,对城市的社会治安也带来了很大压力。
      可以这样说,流动人口犯罪业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据统计,北京外来人口犯罪占46%,上海占70%—80%,广州为69%,深圳达97%。面对如此庞大的外来人口,如何抑制犯罪,已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外来人口犯罪的特点 外来人口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时空变化大、点当面广线长、量多质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犯罪类型来看,高度集中在侵财型罪行上。 钱、财、物是外来人口犯罪的主要袭击目标。外来人口犯罪多以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
      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的熟悉的人与物,尤其以盗窃用人单位的原料、产品和同乡同事的财物最为常见。抢劫、抢夺以及故意伤害常发生于生活处于困境或报复性冲动的情况下。一般说来,尤其是盗窃、抢劫、诈骗这三类案件不仅比重大,而且大案发生率呈上升趋势。
         (二) 犯罪动机十分贪婪、低级,犯罪标的数额小。  外来人口由于文化水平低,不少人仍处于文盲加法盲的程度,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动机贪婪而低级。他们偷割通讯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是远远不能以铜丝本身的价值来计算的;他们盗卖下水道口的铁荜子、水井盖,仅仅是为了把它当作废铁卖,却不知其后果可能是车毁人亡。
      这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来换取自己的蝇头小利的犯罪行为,在外来人口犯罪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小。 外来人口犯罪标的数额往往较少。其一,大量案件都是偷盗一些普通的通讯用具和交通用具,如手机、摩托车;其二,往往小标的引起大案件。
      《羊城晚报》曾报道:一个湖南籍打工者为了回家过年,竟为了1000块杀死和他共住一处的两个同乡。《北京晚报》曾报道:两个曾以拣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在短短的3天里连杀5人,共抢得500元钱。   (三)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   外来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
      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当然,大部分犯罪仍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一般不存在专门进行杀人、强奸、破坏等流窜犯罪分子。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
      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劫,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四) 犯罪手段恶劣、凶残,而且往往不计后果。 外来人口常处于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对他们刺激十分强烈。
      所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普遍具有一种强烈的反社会的倾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大多表现为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残忍。他们可以为几元钱而洗劫过往行人,可以劫持几岁的小孩作人质,也可以连杀几人甚至连续几十次杀人而眼不眨,手不颤。
       调查显示,重、特大案件中流动人口案犯的比例较大,以杀人、诈骗、抢劫案为例,重大案件流动人口占12—37%,特大案件流动人口占22—55%。   (五) 时间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犯罪最集中的季节是春节前,因为要回家过节,一些民工萌生非法聚财念头。
      每年春节前的一段时间都是公安部门防范、破案的重点。2000年春节前,上海《新民晚报》在1月30日一天里就有三条"老板拖欠工钱,民工挺而走险"的消息:一个因老板拖欠一年工资多次催要未果,最后将老板夫妇杀死;一个为要工资直接从老板身上抢劫了6500元;几个民工为了索要5万元工资而绑架了个体户老板。
      这里也暴露了管理上的问题,老板被绑架被抢劫可以报案破案,但民工工资被拖欠却常常告状无门。夏收夏种之前,有一部分民工需要回家帮助农忙,也比较多的发生各种以非法手段谋取财富的事情。  (六) 犯罪地点具有相对的独特性。   从总体上看,大范围的流窜作案是呈递增之势,但在流动中也有停顿,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总是在一个地方活动一个时期,又转到另一个地方活动,转来转去,多数还是离不开他活动过的那几个地方。
      从作案的地域看,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居住的隐密和管理的松散为其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带,因而城乡结合部便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从作案的场所看,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出租民房作案较多。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出租民房是流动人口的密集区,因此,以上四个场所也就成为流动人口作案的集中地。
         (七)从单人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是外来人口犯罪的发展趋势。   外来人口团伙犯罪成员结构有二种:一是全部由流动人口组合而成的;二是由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一些不法分子混合而成的,而且这种结构形式呈不断上升造势。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
      这种共同犯罪,使犯罪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八)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   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的调查表明,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
      这些人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吃饭”就满足了。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如近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就是一群从新疆等地流入又被不法分子操纵的失学少年。
         二、外来人口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外来人口文化程度低、法盲多、素质差,是诱发犯罪的原因之一。   目前外来人口的主要流向是从贫穷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受教育程度很低,自身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漠,甚至根本不懂法。
      他们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会运用法律,而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解决,结果使自己陷入了犯罪的泥潭。例如,经常发生的因讨工钱而发生的盗窃或伤害,因与他人做生意发生财物纠纷而导致非法拘禁等。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一般不高,容易上当受骗,他们对大城市的环境不熟悉,受到侵害后,感到势单力薄、投诉无门,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得如何保留证据,遇到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就容易铤而走险。
      同时动荡不安的流动生活使他们的情感长期处在紧张、烦燥和愤怒之中,一旦他们的“淘金”目的不能达到时,就容易在城市中容易产生畸形心理,在这种状况下,一旦外界环境对其有不良刺激,极易诱发犯罪。   (二)贫富悬殊,受不良思想影响,是导致外来人口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二。
         外来务工人员一般都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经济条件较差,他们进城后很是羡慕城里的好生活,城乡贫富的差距使他们本能的想追求美好的生活。而面对当今社会存在的贫富差别和分配不均这一客观事实,当“淘金”的流动目的一时无祛实现时,其心理极易失去平衡,产生不满、冲动、抱怨等不良情绪,受社会上不良思想和环境的影响,有些人便开始寻找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犯罪。
      一次得手尝甜头,二次得手练胆量,三次得手出经验。从此,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这就是流动人口犯罪率为什么比常住人口的犯罪率上升更快、更猛的原因所在。   (三)外来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社会保障机制缺损,是令外来人口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三。   排除外来人口自身素质的原因,严重侵害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也成为诱发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的导火索。
      一些企业随意扣留外来人口的身份证、暂住证,有的克扣、拖欠工资;有的缺乏必要劳动保护措施,发生事故又推脱责任;有的强迫工人超强度劳动,甚至进行体罚、非法拘禁。有的不执行劳动合同。更有一些非法劳务中介以介绍就业为幌子骗取钱财。但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对于外来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
      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有一定改观,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了劳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明确肯定,在有的城市里,还开始为外来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内容――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却没有变,而且在一定的时间内也不可能变。
      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如何安排,对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影响极大。外来民工实际上是城市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永远只能是临时工,签了合同也无济于事,城市政府出于特定目的比如解决下岗问题也时常成批成批地清退外来民工。失业的和找不到工作的民工处于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这意味着倘若他要活命的话,就只有行乞和偷抢这两条道路了。
      这些人多半是宁盗不乞,宁抢不盗的。因为乞讨要丢面子,不如偷东西,偷盗要有技术,不如抢劫来得干脆。因此,当失业增多而失业者又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时,犯罪必然增多,尤其以抢劫的增多尤为明显。   (四) 管理不善,是流动人口犯罪率上升的原因之四。
       现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还有很大的漏洞,仍然主要停留在办个登记手续,收收管理费这一水平上,对流出地的一切情况无从查起,对在流入地的表现情况更是一无所知,造成派出地与流入地双方管理脱节。因此,当流动人口作了案,发案地公安机关难以掌握其行踪,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也提供不出有价值的资料,导致流动人口大面积失控,对流动人口打击不力。
         (五) 打击不力,是造成流动人口犯罪日趋上升的原因之五。   当前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中存有“三难”:一是查证难。流动人口来自四面八方,而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问题没有很好解决,造成查证难度大。二是取证难。流动人口犯罪多选择在夜间人员稀少的地方实施,一旦得手,便逃之夭夭,即使抓获,也很难取得有力的直接证据。
      三是罪证落实难。现今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一些反侦查手段,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罪证落实甚为艰难,许多赃物也无法追回。由于存在以上“三难”,导致的后果一是破案率低;二是案犯难归案,特别是重特大案件的在逃犯;三是侦察、起诉、审判三个环节配合不够密切,造成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经常久拖不决。
      另外,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一些地方交通、通讯工具落后,大大削弱了快速反应能力,从而更增加了破案、追捕和取证的难度。   三、预防和打击外来人口犯罪的对策   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一) 强化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
         1、建立县、乡劳务输出管理机构。   要把好外出经商、从业人员的审批手续,凡是要求外出经商、从业的人员,应持当地派出所证明其在当地无未了结的刑、民事案件的情况下、方可接受申请;要进行公安的行业组织管理和跟踪监督,把外出就业人员按地区、按行业建立临时组织,并确定专人负责,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该组织汇报。
      适当时可组织有关人员赴本地流出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跟踪考察;要建立外出就业人员资料库,除对申请外出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流向、职业等事项登记造册外,还应记录其在用工期间的表现,以及不用、停用或转用等原因。如申请人想再次就业,仍必须到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建立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后,所有用人单位应凭管理机构的介绍信卡,方可雇佣流动人口。这样既可避免流动人口就业的盲目性,又可有效地将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减到最低限度。   2、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暂住证或身份证的磁卡化或护照化,并实现全国联网。   依照现行规定,各地通常是施行暂住证的管理方法,但从实践上看单靠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很大缺陷(如不能及时的发现犯罪,只重收费不重管理,查询不便,信息交流慢等)。
      应施行以计算机管理为主,以磁卡式身份证、暂住证管理为辅的方式。(1)建立全国性的人口信息网络。通过网络实现甲地录入而乙地通过身份证号码调出基本数据,如在甲地掉证,可把信息返回乙地掌握去向。最后由计算机将信息自动发至数据库备案,全国共享资信,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改现行的身份证、暂住证为磁卡式,以便于查验、统计、管理; (3)适当增加暂住证的信息含量,如家庭民成员情况、前科劣迹、体貌特征、暂住地址、暂住期限等。
      警方可通过便携式识读设备随时查验ID卡暂住证的内容,还可以现场改写数据,以此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   3、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控制犯罪空间。   对可出租私房要加以核定,对经核定可供出租的房屋采取“挂牌”制度,或按照“托管自愿,责任分离,有偿服务,专款专用”原则,要求房东实际居住地与出租房屋分离或房东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无管理能力的,应当将出租房屋委托给托管员进行管理。
      房东有管理能力的,也可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房东必须与托管员签订协议,由托管员承担治安责任。同时对可出租私房的业主进行法制、规范教育,使私房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和治安责任,要求私房业主定期将私房出租的登记与注销情况向社区外来人口办公室和社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二) 加强横向联系,掌握外来人口犯罪的动向。   面对日益严重的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一方面注意及时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犯罪的新动向,特别是对群众的报案、检举揭发,要搞好资料积累,建立信息资料库,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的侦查措施。另一方面,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管理体制和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注意加强与案犯流出地的公安机关的联系,推行双向管理、双向监督、双向服务制度,架起了两地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桥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体主义的思想,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
        (三) 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大刑侦格局。   1、加强治安管理,严密安全防范。一是加强对旅店行业等流窜分子易于落脚藏身、窝脏、销脏处所。严格实行居民身份证查验制度,动员有关部门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工作与安全防范的确良关系,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二是加强户口管理,严格对暂住人口实施登记、发证、审查和管理,严格出租房屋审批制度,租赁私房的房东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签订担保书,缴纳治安保证金;三是加强社会面治安巡逻和防范控制工作,建立区域联防,形成打、防、管、建协调发展的治安防范网络;四是加强对流窜犯罪的堵塞和追捕,逐步建立完善巡查制度,把民警摆在街面上,及时处理治安问题,打击流窜犯,同时对其它各种力量合理布局,把社会点面严格控制起来。
         2、建立大刑侦格局,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对付流动人口犯罪,如果仅靠刑侦部门只能穷于应付,疲于奔命,无力把控主动权。只有调整警力部署,建立大刑侦新格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警种尤其是刑侦部门的职能优势,以加大侦查破案的合力。刑侦部门要加强现行案件的侦破,治安、巡警部门加强社会面的控制,内保部门强化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户政部门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犯罪人员信息,基层派出所把握第一手情况资料,预审部门提前介入,树立全局观念、整体观念、合作观念,加强协作,不断提高同外来人口犯罪、流窜犯罪作斗争的水平, 提高办案速度和质量,法制部门及时主动为斗争提供法律保障,形成通力配合的局面,主动发现外来人口犯罪和流窜犯罪线索,一查到底,狠狠打击。
        (四)提供就业机会、加强教育疏导,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1、外来人口犯罪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在城市中失业,当吃饭成为问题时而铤而走险,因此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消化”,这是遏制农村人口向外流动犯罪的有效途径。
         2、抓好教育服务,保护合法权益。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年纪轻,初犯和偶犯多的特征,更应注重对外来人口的法制教育,使他们能知法、懂法。同时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积极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就业介绍、学习、文化娱乐场所及有关生活服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多给他们一些关怀,使他们多一份对所居住社区的认同感,从而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3、要完善对外来人员的各项保障,尤其是生活保障和权利保障,如当来城市的外来青年因为找不到工作导致陷入困境,应该对他们有一个救助机制,让他们感觉到城市的温情脉脉,不至于轻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对城市进行伤害。
      许多外来工由于维权意识较差,缺乏法律知识,在其权益屡屡受到不法侵犯时,他们得不到帮助,自己又无法进行权利的自我伸张,长期积累下去,他们就会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加强外来人员生活保障、权利保护和心理疏导工作,使他们对城市产生认同,防止他们走到城市的对立面。
        (四)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业主严重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是外来务工人员因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和补偿而使用暴力解决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制裁处罚力度较低也是致使业主侵权泛滥的重要原因。
         《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部相继发布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态度比较温和。比如,(1)《处罚办法》规定的罚款规定都是"并可处以多少元以下的罚款",没有一处是"应当以多少元以上的罚款";(2)《处罚办法》虽然对最常见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规定了"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这种"赔偿金"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受害的劳动者不能将之当作一项可提起司法保护的诉权要求,近乎形同虚设;(3)《处罚办法》对一些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偏轻,如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就是说用人单位无视职工的生命安全,也只是罚款一万元以下。(4)其它许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扣押职工身份证暂住证、不近情理的罚款与克扣工资、辱骂、搜身、体罚、殴打职工等等的行为至今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甚至对比较多见的拒送工伤职工去医院治疗或拒付工伤职工医疗费之类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制裁与处罚规定。
         在立法上应该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制裁处罚的力度,这是减少这类侵害事件的发生一个先决条件。可以考虑增加处罚形式,比如吊销营业执照、剥夺经营资格、行政拘留等形式,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执行。所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规定相应的制裁、处罚措施,不留立法空白;明确规定对各种侵害行为适用的处罚标准,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许多地方应规定"应当"如何而不是"可以"如何,许多地方应规定罚款"多少元以上";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无故拖欠工资、拒付工伤医疗费的用人单位设定支付双倍或数倍与拒付额的赔偿金义务,并明确规定受害人享有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与诉权;加重对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恶劣行为的制裁处罚力度,对一再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予吊销营业执照,对拒送工伤职工上医院治疗或拒付医疗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予拘留,对由此而造成工伤职工死亡或残疾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规定适用刑事制裁措施(目前的刑法对此问题无明文规定)。
      同时,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监察体制,解决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监察工作开展不够普及等当前的突出问题。 。

    z***

    2009-07-17 20:50:20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