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 些内容?
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 些内容?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 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 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 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问: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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