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吗?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吗?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严重危害他人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所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答:是以象牙还狗牙,以“猫眼”还狗眼!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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