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费,而是调休,这样做合法吗?
应该是允许的,不算违法。 企业不补发工资,但实行了调休,但调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法定假日加班的应享受不低于工资的300% 节假日加班的应享受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假日加班的,安排调休应以一天算三天,节假日加班的,安排调休应一天以二天计算,这样做就是合法的了。
这个问题简单的说,也可以算不违法,如果调休的话,如果你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的班,一般以一天算三天,进行调休.其他节日以一天算二天进行调休,这也是允许的.
这肯定不合法。
延长劳动时间而不给加班费当然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劳动法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服仲裁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告赢用人单位后,只怕用人单位主要是私营企业会不肯在合同到期后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答:1、《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