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该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该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3)要求举行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请求赔偿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7)申诉或者检举权。《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该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该主动改正。
答: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