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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常见行为应 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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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常见行为应 受到哪些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常见行为应 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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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7 1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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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常见行 为,依其严重程度不同,设置了四个档次的处罚标准。
    (1)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 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 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 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 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 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的。
       (3)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 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 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 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 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 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 用的。
       (4)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隐瞒技术、工 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 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 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 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 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 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笑***

    2016-10-27 1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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