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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公务员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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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公务员的疑惑

我是新参加工作半年的新教师,还没有转正,今年能不能报考公务员,需不需要向学校或者教育主管机关(教委)给准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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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3-16 11:59:40
    所有的没转正前的人员,其档案管理都不是正式管理的,教师转正后档案管理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现在你可以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则不需要教育局批准,但是以教师身份报考则必须批准,但是现在不是能不能报名的问题,而在于考试通过后的资格审查和政审,那个时候该怎么对付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那个时候你转正没也是一回事,所以你现在考,最无牵无挂的办法就是中止试用,回复真正的社会身份,这个可就要看你自己的考虑了。

    独***

    2007-03-16 11:59:40

其他答案

    2007-03-16 22:39:13
  • 可以直接报考

    y***

    2007-03-16 22:39:13

  • 2007-03-16 12:33:51
  •   一,2007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文章类型:综合新闻   2006-11-7 8:42:11  
    2007年浙江省各级机关
    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本次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的范围和对象为: (1)2007年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浙江户籍的社会人员(以2006年11月1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2007年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含2007年8月31日前毕业的应届生)。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选拔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担任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职务满2周年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06年12月31日止),属于组织招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组织委派到农村担任上述职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2.中小学教师、委培生可否报考? 答:中小学教师报考公务员本人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经考试、体检、考察,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7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
      委培生报考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3.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07年2月28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4.2005、2006年毕业于在浙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其中浙江生源的毕业生和外省生源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5.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能报考。在2005年、2006年全省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6.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
       7.服务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 答:⑴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⑵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⑶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8.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⑴本次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⑵报考省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⑶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报考市以下机关的学历等条件,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用人机关招考专业(职位)要求研究确定。
       职位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硕士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或者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硕士学历的职位。
       9.对报考人员的学历证明有何规定?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证明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的毕业学历。取得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和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 10.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11.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我省公务员?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⑵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12.报考我省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报考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1。
      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两眼裸视力4。8以上,其中部分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以上。报考公、检、法系统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总分须达到180分以上。体能测评时间、地点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13.关于“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6年12月31日前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作及农村、城市社区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14.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笔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采用公安部《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标准,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仅判定达标与否,不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面向优秀村干部选拔录用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农业农村工作知识》两科,满分均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15.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200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优秀村干部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乡镇党委推荐书》(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鉴于部分省市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所在省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外符合报考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
      省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仍须凭教育部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约的,也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16.面试考什么?   答: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17.对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
      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20.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考生参 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政策问答以及考试录用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如果仍有疑问的,可在考试录用系统工具栏目“我要咨询”中进行网上咨询,或点击“电话咨询”查找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公开号码后致电咨询。
       来源:浙江省人事编制网 二,强国论坛:不应限制教师报考公务员 网友:吕秀霞 01-10 13:02 我国公务员招考工作中报考与招录达到了37∶1的考录比例,折射出了我国公务员招考工作的热烈,同时也表现出了人们极力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强烈愿望。
      但是回顾2004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使我不得不想起那些被拒之报考大门之外的人们,那些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们。   在去年的省级以下公务员招考工作中,大部分招考简章中列出了一条特别的限制,就是中小学教师报考要出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小小的一个限制证明,在各行各业中唯有教师的报考受到限制,教师参与报考的公平竞争权利受到了侵犯。   公务员是直接运用社会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人员,他的言行代表着国家。公务员要为国家和人民服好务,要有很好的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实行公务员招考就是为了广纳人才、优中选优,更好的为国家、人民服务。每个人都有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和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我们国家强调以法制国,在现有法律中没有限制教师报考公务员的规定。在国家极力强调公平竞争的今天,如果把一类社会职业人为的挡在招考之外,势必违反了公务员招考的初衷和优中选优的原则,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权,违背了国家的法律。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天职,教育职业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育不象其他工业产业一样,投入就会很短时间见效,而是一时投入见效慢,但是会长时间受益。随着近几年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教师待遇普遍低下,从而造成了大量优秀的教师流出教育行列,出现了教师资源的相对匮乏,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更是显得相当严重。
      教师家庭出现入不符出,教师报考公务员求的高的薪水待遇来养家糊口,可以说是人之常情。如果教育和上级领导部门一味采取堵的方式限制报考,不是设身处地的从提高教师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出发加以解决,到头来只能是得到适得其反的后果。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要是真正的达到了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教师就会安心从事自己的职业,能够真正的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
      在公务员的招考中不用人为的加以限制,他们就会不去报考。到那时,上级领导部门就不会有侵犯人们平等报考的权利行为的发生,而且达到了各种职业从业人员各尽所能、各尽其则的和谐社会。我们国人强力追求的目标就会得到实现。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刘德中) 三,教育部门所属学校教师报考公务员将不需审批   2006年06月27日 18:40   合肥晚报   “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教师报考公务员,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这是多年来各级公务员招考时针对教师所作的一条限制性条件。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这一限制条件即将取消。 师范生任教最低服务年限和教师转岗审批,是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12条规定的。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陈一胜处长说,这项措施的出台有特定的时代背景。
      在当时教师待遇不高、教师流失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我省做出了“师范生任教服务年限为5年、教师转岗需要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此举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法制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这项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今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确定了“凡是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定的而上位法没有设定或者其他省没有设定(包括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定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等清理行政审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省教育厅提出了取消教师转岗和师范生任教最低年限的建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审定,提请近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为从制度上确立这次行政审批清理的成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修订与行政审批清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
      省政府已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4部规章做出了修改决定,并于2006年5月10日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这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6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16件,建议取消审批17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其他修改5处。
       [责任编辑:moninfu] 。

    今***

    2007-03-16 12: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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