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是否合理?
招标文件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是否合理?
对于政府釆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 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因此,从数额来说,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合理的。但从具体的缴纳次数和缴纳方式来 说,确实值得商榷。也就是说,缴纳履约保证金,应以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来提 交,而不应是现金,这是其一;其二,这种特殊的服务类的项目,如果按年度来提交履约 保证金,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招标人从有利于招标、投标双方的和谐关系来说,釆取年 度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未尝不可。
而保证金的退付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不得无故延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期退付,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彼此谅解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否则,负有延 期退付责任的一方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总之,招标文件对于履约保证金这么规定,不 违法,但并不合理。
答: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