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期间的待岗、调薪决定是否有效?
宋某2001年6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其岗位为会计,月基本工资为4200元。宋某2008年4月被查出怀孕,同年11月9日,她正常生产。期间,她请假一周并提供假条。公司2008年6月24日做出《通报》,内容为鉴于宋某提供虚假假条,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本应辞退,但考虑其已怀孕,所以决定免去她会计职务,待岗时间至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且不支付任何补偿。该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通知宋某在家待岗保胎休息,自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每月发放800元工资。2009年,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6月至2010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公司最终支付宋某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差额62675.65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答:应该可以反映下的,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可以跟他们公司协调下的,真的不行,可以举报要求赔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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