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装修造成环境污染,房主可否状告装修公司?
2001年11月原告贾某为结婚需要与被告A公司达成装修协议,由A公司对贾某住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于2002年1月上旬完工。2002年1月中旬原告搬入新房居住后,于4月份原告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后其母也出现类似症状,经诊断为血液病。同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TVOC(综合指标)含量分别超过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21倍、12.6倍、3.3倍。贾某将A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认为原告居室内的空气污染与其所患疾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病历,医学资料等证 据证明其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被告未能就相关的事由进行举证,因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原告在其居室装修刚刚结束后就搬人居住,对其自身损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据此事,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合理损失总和9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限期拆除全部装修,消除污染,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500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答:现在商业保险的要素: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很多保险公司把自然灾害列为免责范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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