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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对局利贷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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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对局利贷有哪些规定?

古代法律对局利贷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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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9 15:07:28
  •   在中国古代,放贷取息是被普遍认可的经商方式。古时称利息为“子金”,称高利贷者为“子钱家”。与春秋旧中国时期的贵族兼职放贷不同,西汉时期的“子钱家”已经有了专门的市场进行放贷,可以称之为中国最早的私人银行家。
    《史记》记载:“吴楚七国起兵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齐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
      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 说的是汉景帝三年爆发“七国之乱”,一位名叫无盐氏的“子钱家”出借一千金给政府。后来,“七国之乱”平定,无盐氏一年中竟然收息10倍,成为“子钱家”的首富! 到了唐朝,放债取利被称为“出举” “举放”“举债”“放债”等。
      放债、借债都可以称为“举”。唐朝对放债的利率作出 了法律规定。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即不得按复利计算,不得超过法定最尚利率。 有钱人经营高利贷的形式很多,“京债”便是其中一种。唐朝有些在京的新选官吏,赴任缺乏路费,高利贷者就放债给他,待到任后归还,这就是所谓的“京债”。
      借京债的官员为了还债,到任后就会加紧搜刮百姓。此外,唐律还规定:负债不还,债主如要没收财产,必须告官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夺财物、奴婢、牲畜超过契约规定的,以赃物论罪。债主不得任意变卖抵押放款的抵押品,到利息超过本钱时,才可报官变卖,变卖所得超过本息的要归还原主。
      如债户逃走,则由保人代为还债。 。

    拿***

    2016-03-29 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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