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奖励是怎样规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奖励是怎样规定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 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这一款明确 了两点:其一,以我国国民收入的增长状况为依据,提高了奖金数 额,分别将发明专利的奖金由200元提高为最低不少于2000元, 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奖金由原来的50元提高为最低不少于 500元。其二,明确了发给奖金的时间,即“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2款规定: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 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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