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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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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买卖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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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7 15:22:18
  •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 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
    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 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
    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 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 (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这一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 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在出现登记簿上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 下,应当由谁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在本法起草过程 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 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 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别情况确定责任的承担。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 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 一条主要有两层意思: 一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本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原 所有人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无论机动车买卖 双方、赠与和受赠双方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都应当首先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 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属于 动产,但又是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特殊动产。因此,《物 权法》第24条又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的 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 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 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 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 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 的控制力。
      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 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 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 承担。 此外,在附所有权保留特别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 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已交付购买人,虽然出卖人仍保留机动车所 有权,但并不影响购买人取得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力和使用收益。
       该所有权仅在购买人不依约定支付价金时才发生效力,即要求 购买人返还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机动车。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 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 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 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此有所规定采 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 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 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 民事责任。
      ”该规定与这一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x***

    2016-05-27 15: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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