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1)对于一般的动产物权设立和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 种方式: 第一,现实交付。例如,甲乙买卖电视机,甲将电视机交付给 乙,那么电视机的所有权就在此时由甲转移给了乙。 第二,简易交付。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物权的受让人已 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 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
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 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 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此种情况下,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 间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第三,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 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 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个月,租赁期 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 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使得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将自 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四,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 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的原因在 于,社会生活中,出卖人虽然将其动产出卖,但是在某一段时间内 仍然可能还有使用的需要;或者买受人已经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是需要出卖人对该动产进行暂时的保管或者改进。
例如,出让人 甲将其自行车出售于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自行车的所有权自甲 乙双方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答:本法第一章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第三人利益提供切实保障。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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