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如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減值 准备?
新准则下如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減值 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和计量》的 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 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 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 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 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 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后续会计期间 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 转回(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转回。
答: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确认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2、...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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