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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让我注明我自愿不交社保,而且我提前离职要交2000元培养费,公司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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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让我注明我自愿不交社保,而且我提前离职要交2000元培养费,公司做法合理吗

我未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请问我是否可以主张不交这2000元的培养费,我的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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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8-03-06 12:14:01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约定自愿不缴纳社保,也因为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补缴社保,劳动监察发现也要责令改正。
      通常,约定补缴社保都是在工资福利上予以了补偿,将来主张补缴的时候,由于劳动者本身也有过错,仲裁委可能会要求劳动者退还补偿;而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补缴的,劳动者主张补偿的,会参考原有补偿情形打折扣。
      
      二、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规定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解除合同还不需要支付因为培训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不过,因为劳动者本身具有过错,主张此项权利恐不仲裁委和法院支持。
      
      
      三=关于培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门派出,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的数额是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费用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费用。
    没有进行专门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约定的违约金无效。

    终***

    2018-03-06 1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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