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任由谁担?
被告人王某秀为位于祁东县过水坪镇延山村的“祁东县锦耀鞭炮厂”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2月8日上午,王某秀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未履行复产验收程序,违章安排司机费某将车辆开进厂内第23号上药工房,并临时组织无特种作业证的彭某秀、刘某怀、陈某娥、黄某莲、屈某秀、唐某秀六名妇女在限定1人作业的上药工房卸货搬运。当天12时40分许,卸货搬运人员在搬运鞭炮空筒子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引起上药工房内药粉尘爆炸,致刘某怀当场死亡、其他五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秀及其亲属就人身损害分别与死者刘某怀亲属及其他五名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相应损失,获得了死者刘某怀亲属等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秀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答:《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院审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审判重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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