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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题是“浅谈商务英语合同用词特征”
要求3000—5000个有效用词,不要太深,中等就行。需要大纲,摘要,文献要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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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2-05 00:17:38
      浅谈国际商务合同的翻译(商务英语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商务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依据,商贸英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语言交际工具,它也是英文经济贸易合同的基点。越来越多的英语和法律的爱好者也希望能尽快熟悉合同英语,从而准确理解,翻译、制作英语合同。
      这种需求随着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而剧增,用英语解决商务合同问题的愿望也会随之越来越迫切。国际商务合同的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这类合同都是涉外交易性质,需要英汉两种版本,因此大多需要翻译。商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条理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商务合同对翻译的质量提出很高的要求,也增加了其难度。本文用大量的例句,对商务合同英语的准确性、严谨性、规范性及翻译技巧与内容的完善还有翻译中常见错误、成因及其对策等作了全面分析和论述,并分析其翻译方面所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原则;准确性;严谨性;规范性 一、前 言 在世界经济阔步迈向21 世纪的今天,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改革的中国正积极投身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
      在这一全球贸易过程中商贸英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语言交际工具,它也是英文经济贸易合同的基点。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时候会直接遇到等待签署的英语合同。对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实际工作中会遇到需要审查和修改的英语合同,有时候会遇到要求其拿出中文合同的英文翻译稿,甚至要求直接用英语草拟英文合同的情形。
      越来越多的英语和法律的爱好者也希望能尽快熟悉合同的英语,准确理解,翻译、制作英语合同的真功夫。这种需求随着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而剧增,用英语解决商务合同问题的愿望也会随之越来越迫切。 合同,也叫契约。“契”,即意思相投或相合,“约”是用语言或文字互定共守的条件。
      合同的意思是愿意订立共同遵守的条件、合作共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change,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
      而国际商务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具有某种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业务的合同。对一国而言,国际商务合同也称为涉外合同。国际商务合同的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我国的国际商务合同的种类,根据贸易方式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主要做如下分类:“1。
      销售或购货合同;2。技术转让合同;3。合资或合营合同;4。补偿贸易合同;5。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6。代理协议;7。来料加工合同;8。多种贸易方式相结合的合同;9。涉外信贷合同;10。国际BOT投资合同;11。国际租赁合同。”[1](P14) “合同类文件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契约,协议和意向等,它是双方当事人或单位就某一经济或商业活动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也被人称为“契约文体”,这种协议是可以很正规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2](P53)此类合同都是涉外交易性质,需要英汉两种版本,因此大多需要翻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企业涉外经营的规模逐步扩大,与外商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起草、谈判、签订商务合同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商务合同(business contract)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商务目的,按一定的合法手续达成的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它对签约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P84)正因为合同具有法律效用,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需要合同的文字斟词酌句,力求准确无误。
       二、商务合同的翻译(商务英语毕业论文) (一)、翻译的原则与要点 商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重在记实,用词行文的一大特点就是准确与严谨。由于商务合同又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件,它要严格规定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力、行为准则等明确条款,所以“丝毫不能允许语义的模棱两可而使人误解,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它宁可牺牲文字流畅也要保持文意斩钉截铁的确凿性”。
       “首先要注意公文的格式,原则上原文的体例应当保留,因为这些格式是一种语体(语域) 标识,自有其形式意义。此外,要正确把握词义,尤其要认清一些common words 在公文中的特定含义。在措辞上,还要注意词语的正式程度及专业术语和公文习用语的使用。
      ” [4](P53)而刘法公也强调:商贸翻译应遵循“忠实、准确、统一” [5] (P45)的原则 ,即表达要忠实原文,用词要准确,整个译文要融为一体。因此,商务合同的翻译原则应遵守把忠实原义放在首位; 译文应符合目标语体裁和格式;选词应准确无误,以免误解,产生歧义;注意专业术语和公文语言的惯用法;还有在翻译方法上,主要采取直译加调整的方法。
      只有基于以上这些原则才能出色地完成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合同特殊的功能以及其独特的文体特征客观上对合同翻译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合同译本必须词义确切,文意严密,丝毫不能因其结构松散、词义模棱两可而产生歧义;否则合同一方会利用文字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来寻找漏洞以逃避责任。
      “在商务合同翻译中应首先做到准确,然后力求通顺,但译文不顺又很难令人信服,因而只求准确,不求通顺,便做不到真正的准确。另一方面,只求通顺而不顾准确,那就不是真正的准确,而成了胡译。由此看来,两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鲁迅先生说:“凡是翻译,必须兼顾着两面,一当然力求其易解,一则保持着原作的丰姿。
      ”(见《且介亭杂文二集》),大抵就是这个道理——忠实于原文。” [6] (P78)本文拟从文体角度提出:合同英汉翻译时,应做到译文准确、严谨和规范。 1、译文准确 译文准确是指合同译文表达清楚、明晰,词义确切。“判断译文正确与否的基本标准是“3C”(Correctness , Completeness , Concreteness)即正确性、完整性、具体性。
      ” [7](P30)而英文商业合同的用词特征之一是频繁使用专业词汇、缩略词及情态动词等。因此,合同英汉翻译时,应对这些词有深刻地理解,把握其确切的含义,丝毫不能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地方,否则会引起合同一方的曲解,甚至会导致双方的经济纠纷。请看合同专业词汇、缩略词及情态动词的英汉翻译: 1。
      1 专业词汇 合同中会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这些词在合同中都有单一、明确的含义,不能理解为普通、常用的意思,如collection , confirm , acceptance , tolerance , more or less , 这些词通常分别理解为“ 收集”, “ 确认”, “ 接受”, “ 承受”, “ 大约”;而在合同中这些词可用作术语,其含义则分别为“ 托收”, “保兑”(confirmed L/ C) , “ 承兑”(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 “ 公差”及“ 溢短装”等。
      请看下面例句: ① 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collection to the banks。 这是支付条件中经常出现的句子,句中negotiation 和collection 是专业术语,如果理解为“谈判”和“收取”等常用意思,译文则会含糊不清,令人费解。
      而此处的意思应为“议付”和“托收”。句子可译为:卖方必须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或托收。 又如:②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这是合同中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如果把partial shipment 译为“ 部分装运”,此条款则会出现明显的漏洞,合同一方可理解为只需部分发货,其余不装运亦可。
      而准确的译文则为“ 允许分批装运”,即卖方可以几次发货。其它如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 ,usance L/ C(远期信用证),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及sales by sample (凭样品销售) 等专业术语的翻译更需谨慎,如果不了解一定的专业知识,即使查阅词典,亦很难把握其确切的含义。
      此外,合同中有许多表示机构、名称的用语,英译时必须正确理解该词构词变化及在合同中的特定含义,不能张冠李戴,如:consignor , consignee , shipper , carrier 这四个表示名称的词经常在装运条款及提单上出现,意思容易混淆,如把shipper 理解为“承运人”或“ 船公司”,与carrier 等同,实际上它们完全不同的两家单位,shipper 正确的译文应为“ 发货人”,与consignor 意思相同。
       1。2 缩略词 英文商业合同中经常会使用缩略词,如FOB ,W。A ,D/A ,D/ P 等等,与专业词汇一样,缩略词也有明确的含义,不能凭主观意测,译文必须完整、准确地表达该词所代表的意思,例如: ①US。500 per metric ton CIFC2% Ningbo。
       CIFC2%是缩略词,表示CIF including 2%commission 。译文:宁波港全额到岸价每吨500 美元,含2 % 佣金。 ②CN。 500。00 per case FOBD1% Shanghai。 CN。表示Chinese yuan,FOBD1% 表示less 1% discount 。
      译文:上海港离岸价每箱500元人民币,扣除1% 折扣。 1。3 情态动词 英文商业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情态动词shall , 把握该词的确切含义,必须理解其用法上的特殊性。Shall 在合同等法律文书中是一个法律词汇,相当于汉语中“ 应当”或“ 须”,表示法律责任或义务,而不是一般的道义责任。
      同样,其否定式表达则相当于汉语中的“ 不得”,不能理解为“不应该”或“不能”。请看下面例句中Shall 的不同译法: The L/ C shall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shipment。
       译文1 、信用证将在装船前30 天到达卖方。 译文2 、信用证应该在装船前30 天到达卖方。 译文3 、信用证须在装船前30 天到达卖方。 译文1 把shall 当作“将来”理解,完全是误译;译文2 则把shall 理解为一般道义责任,没有显示合同的严肃性;因此译文1 、2 容易使合同一方凭借文字的模糊性逃避责任。
      译文3 准确表达了shall 的含义,强调了买方应履行的义务,体现了合同是一种契约性很强的法律文书。 2、译文严谨 “翻译中的严谨既是翻译实践的原则问题,又是一个作风问题。这在商务合同翻译中尤为重要。” [6](P78)合同中使用的语言属法律语言范畴,强调语言结构、措辞的严密。
      英文合同中用词的另一个特点是使用正式词语,古体词语、重复词语、并列连接词及表示时间的并列介词等,以确保合同文字的严密性,无懈可击,体现合同这种法律性文书的庄重和严肃。译文的严谨性主要体现在其用词的严密性和句子结构的严谨性两个方面: 2。1用词严密 合同是一种契约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其文字力求规范、准确、明晰和严密,以避免因文字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引起的合同纠纷。
      因此翻译时,不能采用普通的译法,必须考虑到合同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请看合同中有关表示时间、金额用语的英汉翻译: 2。1。1 时间的英汉翻译 合同中的装船,支付等条款对时间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译文中的有关时间的规定必须与原文吻合,否则合同一方会利用时间上的漏洞有意拖延交货或货款的支付。
      请看例句: 1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 C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 The L/ C shall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译文1 : 付款: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前30 天开到卖方,装船后第15 天前信用证在中国议付有效。 译文2 : 支付:买方应当在装船前30 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在中国议付的有效期至装船后的第15 天。 这是外贸合同有关支付的条款,涉及到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时间以及信用证议付的时间,这两个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时间介词before ,after 及until 起限定作用。
      显然译文1 是普通译法,文字不够严密,而且易使信用证支付的时间产生歧义,“ 第15 天前”可理解为“ 不含第15天”。译文2 则充分考虑到合同文字的严密性,体现了原文用词的风格和含义。 2 、Shipment: To be shipped on or before Feb。
       28, 1998。 译文1 : 装船:1998 年2 月28 日前装船。 译文2 : 装船:1998 年2 月28 日前(含28 日) 装船。 这是有关装船的条款,因对装船对间的理解不一,往往会使交货延误,因此当事人对合同中装船的时间特别重视,句中并列介词on or before 对装船时间作出明确无误的规定。
      而译文1 则会导致合同一方的曲解,对时间的规定不够严密。 2。1。2金额的英汉翻译 金额词的英汉翻译合约中的最重要方面是有关支付款项的规定,这也是合同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为杜绝漏洞,合同金额英译时,必须同时大小写,不能随意省略,请看例句: Total value: US 。
      5, 200, 000。 00(Say: US Dollars Five Million Two Hundred Thousand only) 译文1 : 总价:5,200,000。00 美元。 译文2 : 总价:5,200,000。00 美元(大写:伍佰贰拾万美元) 译文1 与译文2 意思完全一样,但译文1省去了括号中的大写部分,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如果合同一方任意改动数字,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而译文2则完整、规范,无懈可击。合同操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合同的起草及翻译应体现合同的专业性及严密性, 如果译文存在漏洞,则会给合同的操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引起经济纠纷。 2。2 结构严谨 合同语言的句法特点是结构严谨,强调句子结构的完整和严密,很少用省略句或省略词, 如etc , and the like 等,而且一般也不用表示“大概”、大约”意思的词,如about ,approximate 等,以防止出现歧义。
      由于英汉两种语言思维、表达方式不同,英文合同中经常会有冗长的句子, 使合同语意的传递更加细致严谨。这些长句英译时,不能照句直译,应理解句中短语、修饰词、连接词的含义,把握句子的中心思想及中文表达的时间顺序和逻辑关系。请看例句: 1 。The prices stated are based on current freight rates, any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freight rates at time of shipment is to be the benefit of the buyer, with the seller assuming the payment of all transportation charges to the point or place of delivery。
       例句共传达了三层意思:合同价的计算,买方对运费的责任,卖方对运费的责任。这三层意思密切相连,一层紧接一层。根据英文的表达习惯,用with 介词结构把第三层与前两层意思紧密地连在一起,可谓结构严密,滴水不漏。考虑到中英文表达习惯的不同,英译时可用拆句法,从with 处切断,把这个长句译为两个独立的句子。
      译文: 合同价格是以现行运费计算, 装运时运费的增减均属买方。卖方则承担至交货地的全部运费。 3、译文规范 译文规范是指译文的结构,条款及语句符合合同文书的程式及约定俗成的要求。一个完整的涉外商业合同的条款多达二十几项,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就合同的整体结构而言,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已经相对固定。无论是中文本还是英文本,合同大体上可分为标题、序言、正文及结尾四个部分,而且正文中的各个条款也较固定,各部分的语句也有其约定的表达模式,因此,合同英译时,首先应遵循其约定俗成、规范的格式及规范的语句模式。
       (二)、翻译技巧 1、状语的翻译 1。1目的状语 国际条约用语中的目的状语通常由in order to,for the purposes of,so as to,so(such)…that引导,可以位于句首,也可以位于句末。其所在的位置取决于它传递的信息在条约内容中的重要性和目的状语的结构。
      一般目的为次要信息或者目的状语含有多个平行结构,行文时以位于句末为主。例如:The General Assembly shall initiate studie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A。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political field and encouraging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codification; B。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conomic,social,cultural,educational,and health fields,and assisting in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sex ,language,or religion。
      句中“for the purposes of”引导的目的状语含有两个平行结构,而句子的主干部分相对短小,若翻译时把目的状语放在前面则有“头重脚轻”的感觉,不如用“以”字把状语拖后:联合国大会应发起研究并做成建设以促进:(A)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编纂。
      (B)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多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1。2方式状语 为了避免造成歧义,方式状语通常放于它所修饰的动词之前或之后,由副词或介词短语来充当,结构上有的比较简短,有的比较冗长。
      方式状语通常都是规定性的,作用是规定条约各方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力时必须采取的方式或手段。因此,方式状语有时尽管简单,但作用却比较重要。下面的例一: A treaty shall be interpreted in good fa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inary meaning to be given to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
       此句的方式状语相当冗长,但为了体现其语用特征---条约约文的严密性和庄重性,我们还是要把方式状语放在动词之前:“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为了句子的连贯和顺畅,我们把“in good faith”放得离动词更近。
       1。3条件状语 条件状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表假设的条件状语,有表先决条件的条件状语,还有表示例外情况的条件状语。引导条件状语的词语有if,unless,except,subject to,in case,provided(that)等等,所以在翻译中不可一概而论,针对不同的条件状语要采取不同的翻译技巧。
      遇到表假设的条件状语,我们一般考虑将其放到句首,使句子主干部分更加紧凑,结构也更加简化。 2、使用插入手法 合同英语的表达往往句子冗长,结构复杂。“法律英语惯于使用插入法、调换法,将状语、同位语或定语插入到主语、谓语、宾语之间,或句子其它位置,这是合同英语的另一大特色。
      ” [8](P32) 例如:“申请人应自接到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一般人很可能译为:“Applicant should go through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within 30 days upon receipt of notice of approval from competent authority。
      ”而合同英语一般表达为:“Applicant, within 30 days upon receipt of notice of approval from competent authority, shall go through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合同英语之所以使用插入调换手法,用逗号隔开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为了引起当事人对特殊部分的重视。 (三)、内容完善 当翻译人员在完成国际商务合同的文字翻译后,除了检查译文是否已忠实地按中文原稿译出,有无错译、漏译外,最重要的还有对合同内容仔细加以推敲、勘漏。
      国际商务经济合同是交易双方的利益所在,如果合同制定得过于简单或不够严密,就容易给外国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而使国和业蒙受重大损失,所以,帮助合同草拟者完善合同条款,是译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请看如下一名译者的一条质量保证条款:“卖方保证货物全新、未曾使用过、材料质优、做工一流,并在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诸方面均符合本合同规定,并保证货物自到达目的港日起6 个月内运转正常。
       原译: The Sellers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is made of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and performance a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The Sellers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shall perform satisfactorily for a period of six months beginning form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mmodity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9](P13) 译完后对这一条款内容进行推敲,会发现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发生运转不良,也不一定是卖方的责任,因为有可能是由于买方安装不当、操作不善、不注意保养及直接或间接的意外事件引起的,以及货物材料及做工规定中使用“质优”、“一流”等词语,显得太笼统含糊。
      这些词在广告中还勉强可以使用,但在严肃的法律文体中,由于无法确定衡量标准,故易引起纠纷。于是将中文原文修正如下: “卖方保证货物全新、未曾使用过,在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诸方面均符合本合同规定,并保证货物在安装、操作正确和适当保养条件下,自到达目的港日起6 个月内运转正常。
      但对于直接或间接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损坏,卖方概不负责。” 改译: The Sellers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is brand- new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 specifications and performance as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
       The Sellers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when correctly mounted and properly operated and maintained ,shall perform satisfactorily for a period of six months beginning form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mmodity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liable for any losses and/ or damages due to direct or indirect accidents。 (四)、翻译中常见的错误、成因及其对策 1、错误 英语合同翻译中的错误很多,大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合同英语词或句子的理解停留在字面意思上或机械对应上,对其本质的涵义了解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翻译表达上的错误常常出现,造成理解上的概念不清,内容混淆。
       2、成因 2。1专业背景 在我国,部分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并非经济类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相当一部分毕业于外语类。尽管他们拥有语言上的优势,在词语的专业含义把握上尚可,但是对专业背景知识的了解上却有欠缺。 2。2 文化差异 即便是许多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的专业出身,具有扎实的语言和专业基础的业务骨干也难免在涉外合同的翻译过程中出现各种疏漏,因为要做到对对方国家语言文化的深层把握是非常困难的。
      尽管他(她)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但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文化内涵、民俗风情都存在着巨大差异。有一些词语由于文化内涵的差异,其英语涵义与汉语涵义并不对等。因此,文化差异所造成的思维模式、传统观念等差异,使得一份英语合同的理解差异成为可能,翻译错误自然也就难以避免。
      语言结构在不同文化中也不一样。可见,文化差异所造成的理解距离也是引发误解或误译的触点之一。 3、对策 每一份英语合同的翻译对促成和确保每一笔业务的签定和顺利履行都是十分重要的。应牢记合同英语翻译所应该注意的两个主要要求:“1、忠实于原文的内容,将原文的内容充分表达出来,无任意增减删略或歪曲背离。
      2、使用规范的译文语言形式,力求简明易懂、文理正确、严谨通顺,无生硬晦涩之处。” [10](P105)在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贯通理顺每一份合同所涉及的专业背景和文化背景,先将着眼点放在对原文的忠实、准确的理解上,然后再尽可能精确地翻译出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具体条款的真正涵义。
      为了准确翻译,避免理解歧义,业务人员往往在合同的一开始就使用大量的定义条款,把合同中的重要名词的含义加以界定,给予充分解释,以免日后发生分歧。这种在草拟合同时严谨的做法,对合同的翻译有很大帮助,并有助于双方顺利达成交易。而理解对于翻译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翻译中理解常常是第一位的,没有对合同每一项条款准确、到位的把握和理解,就很难有忠实、精确的翻译表达。为此,仅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在英语合同翻译中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对不同合同翻译中的错误所造成业务上的损失等文化背景的了解,这样才可能尽力避免由于不具备一定专业背景知识,不了解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合同翻译中的错误。
       三、结 语 通过以上对合同语言特点的翻译,我们发现合同的语言不同于日常语言。合同语言专业性强,句子冗长而复杂,用词偏僻,晦涩难懂。合同英语表达,除有上述优点外,还有拉丁语,古英语等特色语言,这样会使人们在理解英语合同的时候出现困难。合同是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式文件,行文非常严谨而确切,英文的理解或表达欠缺准确,很有可能给合同的理解、履行埋下祸根,给争议的解决带来更大的麻烦。
       合同英语有其特点。对已经掌握英语基本语法和技能的专业人士或学生来说,初始可以从比较国外英文合同与国内中文合同的格式入手,然后从句式结构和用词两个方面理解两种文本的异同,体会国外英文合同的特点,尤其应关注中文合同一般未包括的而同类英语合同中又约定的合同事项,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在实际应用合同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合同的特点。
      若了解合同英语的基本特点,既可以使人在阅读合同的过程中有的放矢,为快速准确地阅读、理解、翻译各类合同打下基础。 提高翻译能力,绝无捷径。翻译人员应不断提高汉英两种语言的水平,在实践中摸索,学习涉外经济合同翻译理论和常用技巧,切实提高翻译能力。
      只有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规律,不断总结,逐步认识汉英两种语言的异同,国际商务合同汉英翻译的异同,才能积极有效地提高翻译能力与水平。

    笺***

    2009-02-05 00:17:38

其他答案

    2009-02-05 00:21:18
  •   三、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与现状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
      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
      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
      (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
      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
      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
      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
      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 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
      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
      (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
      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
      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
      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
      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
      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 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  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  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 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
      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 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  1。境外发行股票 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 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 1。外国政府贷款 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
      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 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 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 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 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
      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 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
      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
      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
      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
      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
      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
      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
      目前, 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
      ”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
      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2、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
      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己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市场全方位开放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展开深层次冲击。
      通过本外币相互质押贷款渠道、通过外资银行联行往来渠道、通过咨询公司渠道、以及通过对背贷款渠道等,我们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基本上无法守住。换言之,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可以有多种途径绕开资本项目管制,致使现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
      难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与管制的复杂性相对应,资本项目管制成本也急剧攀升。在管制日益无效的情况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认真考虑。   五、谨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
      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就应“快”字当头。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说,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国的经济条件。市场机制发育成熟、经济基础健康、宏观调控技术娴熟以及金融体系稳健等,通常被列为一国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备条件。
      显然,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强行推动自由兑换,必然会推高其风险的一面。   不过,也应看到,中国独具的某些条件使得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那么大。一是长期以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普遍是经常项目逆差,资本项目顺差。
      而我国1982-2000年,资本项目顺差累计高达1905亿美元,经常项目累计顺差则为985亿美元。二是WTO效应所促进的大量且长期的资本流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总之,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所指出的:“尽管我国还没有一个资本账户开放的明确时间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中国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只是迟早的事情。
      在开放的经济中,放松管制是一种普遍趋势,但自由兑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开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极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 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
      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
      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主权。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
      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合格外国投资者(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合格金融机构将外汇资金投资于以人民币标价的证券产品。中外合资基金可先行一步。
      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国债先放开,股票市场后开,且要求非居民必须申报购股数量,并严格执行申报制。在管理上,采取日本、韩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过渡时期曾经长期使用的“原则上禁止,个案例外审批”方式,允许经过批准的外商按照规定的产业领域和持股限制比例入市交易。
         4。严格控制类   国内资本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目前我国除允许属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的部分外汇储备资金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外,基本上未开放这方面的交易。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从防范风险的要求考虑,应比开放海外直接投资更为谨慎。因此,除了加强投资主体的自律外,也需要加强对证券机构的监管。
      在此基础上,再放松限制,直至完全放开。 。

    1***

    2009-02-05 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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