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何规 定的?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待遇,是如何规 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 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 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 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 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 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 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其事 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 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答:缴纳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个人缴纳范围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