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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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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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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8 15:57:43
  •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审判人 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活动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 内容:
    (1)	笔录名称。如幵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	案件的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 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 如有未到庭的,则应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其他出 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 当事人陈述。
       (6) 法庭上对所有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即法庭调查证据的全部情况。 (7) 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情况和内容。 (8) 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原 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请求以及审判人员对这 些情况的处理等。
       (9) 评议和裁判的有关情况。 (10) 宣告裁判的情况。 (11) 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 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 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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