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行使有无规定?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有一个案件保险公司在一年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仍收取其交纳的保险费。现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解除保险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险金。请问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就没有一个限制吗?如果有,怎么规定的? 另外,就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义务由谁负担。如何设计才能让保险公司承担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法律没有规定约束解除权的方式,从法律规定上讲,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没有约束规定的话,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行使。 你说的这个案件,受益人很难取得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因为保险公司可以说当时只是怀疑,而没有确实的证据。 我个人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对合同的解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了,保险公司应当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这不是解除权的问题,而是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理论,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对解除之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当然,如果考察国外的保险立法,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保险立法缺少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那就是“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期之后,即不允许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行使其解除权和拒赔权。
这个期间一般是两年。 中国目前仅在误报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两年的规定。 同时,英美国家还普遍适用一种禁反言原则,即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了有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但他在合理期间内不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也丧失解除权。 可惜,国内目前在《合同法》和《保险法》上,均无类似规定。
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你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在一年前就已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一年前保险公司已知道实情的情况下,仍收取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公司同意在该实际情况下为其保险。此时,保险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收取保费的行为视为愿意为其未告知的情况进行保险。因此法院在收保费后,不再具备(对当初未如实告知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答:《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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