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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一个杂志需要些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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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一个杂志需要些什么条件?

  我准备创办一份杂志,请问需要些什么样的条件呢?!如证件,要求,以及需要些什么步骤....
        谢谢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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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05 16:27:36
  • 欢迎加入文学散文群12534119,群里都是爱好文学散文的朋友,在那里大家可以一起探讨交流经验和分享作品。
    还有很多网络文学写手聚集于内,欢迎大家光临交流。

    杭***

    2005-07-05 16:27:36

  • 2005-07-05 08:54:34
  •   你个人出版杂志还是免谈,基本上没有希望。
    内部资料才有可能,但不能卖买发行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二十三条 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c***

    2005-07-05 08: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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